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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李女士

时间:2024-07-07 17:4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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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工作

李女士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随之越来越大。而社会又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接踵而至。群体性案件、特殊案件和复杂案件日趋增多。基层人民法院又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期望值是越来越高。因此,传统的工作模式根本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以科学发展观,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
  一、树立信心、迎难而上
  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始终坚定不移地领导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制订了很多切实可行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去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必须抓紧抓好的重点工作。体现了中央对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领导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相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理念。为我们基层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
  我院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院党组制订了“狠抓落实,在实践中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工作方针。
  二、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为使我院审判工作能上新的台阶或跨越式发展,院党组群策群力,并发动本院全体法官集思广益。我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献计献策。因此,我院相继推出和采取了以下新的举措:
1.网上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
2.诉前指导、诉中释明、诉后答疑;
3.院长主持院党组坚持每周五集体接访,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处理问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
4.要求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不能超过2个月;速裁案件20天必须结案;开庭后20天结案。并采取日跟踪、周考核、月通报制度,即对即将到规定审限的案件每日跟踪,每周对案件进行综合考核,每月对各业务庭室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5.实施审判调度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审判分析会,专门对上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及时让各庭室负责人了解自己工作进展情况、地区排名情况和存在的差距,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6.充分利用我院内部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和互联网公示案件立案、开庭和审判情况等。
  三、服务大局、司法为民
1.主动了解司法需求,完善服务和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审判和执行工作。2009年年初,院领导带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调研,跟踪金融危机对辖区经济影响的走势,了解特定时期社会对司法的需求;
2.依法审理民商案件,确保辖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不断强化涉诉接访工作。仅一年多时间,院长主持院党组接待来访人员400多人次,妥善处理了320余件群众投诉,有效地平息了民怨。当事人满意率高达96%,进京上访同比大幅下降90%以上;
4.坚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5.加强与民计民生有关案件的审理;
6.注重调解,调判结合;
7.加强执行工作,全力缓解执行难;
8.逐步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等。
四、求真务实、脚踏实地
1.狠抓干警队伍素质建设。坚决淘汰不称职的法官。及时注入“新鲜血液”;
2.坚持不懈地狠抓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并制订了发改判案件复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3.旗帜鲜明地支持法官的公正判决。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4.如遇到外界干扰,由院长和院党组出面排除。并为办案法官做主、撑腰;
5.抓公开、抓制度、抓学习、抓班子和抓服务等。
  五、弘扬正气、惩治腐败
1.不搞论资排辈,各庭室负责人坚决聘用德才兼备的法官;
2.坚决查处吃拿卡要、以权谋私、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的法官;
3.定期表彰业绩突出的优秀法官,和及时树立模范典型法官;
4.坚决贯彻“公正、高效、为民、文明”的执法理念等。
结束语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也直接关系到一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着力提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实行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从1998年起,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由财政部实施抽审(以下简称抽审工作)。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财办字〔1998〕47号)的规定,抽审工作由财政监督司牵头,会同有关司按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抽审工作采取审核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和到企业实地复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拟抽审的中央国有企业名单由财政部有关业务司于每年3月底之前提交财政监督司;财政监督司认为对名单之外的企业有必要进行抽审的,商有关司或报部领导批准后列入抽审范围。按循序渐进的原则,2000年以前暂按5%左右掌握抽审。
第五条 抽审工作原则上由被抽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承担。如个别专员办有特殊情况无力承担,报经财政监督司同意,由当地委员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审,也可由财政监督司商有关司后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抽审。对在京总公司一级企业,由财政监督司抽调专员办人员或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实施抽审。
第六条 专员办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认为在财政部下达的名单之外应增加抽审对象的,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备案。专员办增加的抽审对象,由专员办承担抽审工作,不得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抽审工作,由财政部按规定标准付费,所需费用由财政监督司提出预算,预算司专项安排。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接受预算司和审计署的检查和审计。具体付费办法由预算司制定。
第八条 抽审工作结束后,由承担抽审任务的抽查组出具抽审报告提交组织抽审工作的部门。其中,由专员办组织抽审的,定期由专员办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备案。
第九条 对抽审中发现的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专员办责令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其中重大问题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审核后处理。
第十条对抽审中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执业准则的行为,先由专员办提出处理建议,报告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审核后移交中注协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抄送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
第十一条 专员办每年10月底之前,就抽审事宜作出工作总结,报财政监督司;财政监督司每年12月底前对抽审工作作出全面总结。
第十二条 为便于专员办开展抽审工作,各地国有中央企业应将委托业务协议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抄送专员办备案。具体事宜另行发文通知中央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司对专员办执法质量实施监督。各有关业务司发现专员办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移送财政监督司处理。



1999年2月25日

关于调整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收费方式和部分收费项目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收费方式和部分收费项目的公告


国药监械[2002]308号


根据《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从2002年8月起,有关国产三类、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评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报单位直接缴入国库。为此,特将缴费程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凭证
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二、受理时限
鉴于接到银行缴费后的回执须待一定的时间才能返回缴费单位。为避免因缴费回执滞后,审评工作不能进行,为此特调整为: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办公室给企业开具缴费通知的同时,给企业开具受理通知书,注册审批程序从受理之日起开始。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审评中心未能得到收费确认,注册审批程序停止,审评停止后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限,直至得到收费确认后继续计算审批工作日。

三、缴费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汇款、倒提)
(一)现金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企业持缴款书前三联)→中信银行缴费(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当日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二)支票、汇票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并在支票背面上背书,企业持缴款书前三联)→中信银行缴费(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3日内得到银行的收费确认后,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三)汇款缴费流程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回单位申请费用由单位汇到审评中心帐户上→审评中心收到银行回单开发票(发票及受理通知书由银行统一寄给企业)。

(四)倒提缴费流程(只限于市内)
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审评中心(财务部门开缴款书,企业持缴款书在第二联上盖财务章、人名章)→中信银行缴款(银行当日退回盖章后的第一联给企业)→审评中心(企业缴给财务部门第一联,3日内得到银行的收费确认后,财务部门给企业盖章后的第四联收据)。

四、缴费地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单位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帐号:7112010189800000493

五、收费项目
依据财政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不变;
(二)取消中央媒体广告的审批费;
(三)更换、补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申报医疗器械出口证明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
人民币/个;
(四)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临床研究复审费:3500元人民币/个;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费:10000元人民币/个。

六、注意事项
我局财务部门对审评收费不再进行核算,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查询。如果缴费单位需了解缴费到帐情况,请拨打电话(010)66072440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