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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张智涛

时间:2024-07-08 07:2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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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

张智涛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的巨大社会价值日益为公众所认知,这就涉及档案保密管理与利用工作的重要性,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及单位的安全和利益。档案又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对于档案信息资源,既要重视其载体的保管保护,更要重视其所含信息的开发利用,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本文针对档案密级调整、档案利用监督、档案保密、档案保管人员职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办法。

【论文关键词】:档案保密;档案管理;档案利用;措施办法


1做好档案密级的调整工作

  1.1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件贯彻的情况而变化的。基本变化是升密、降密、解密。要贯彻落实《保密法》,在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大力协调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要严格执行解密划控的时间标准、有关涉密内容标准及保密规范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二要主动接受保密部门对调密工作的监督指导,齐心协力搞好档案涉密文件的清查鉴定。严格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确定哪些档案能开放利用,哪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哪些还不能提供利用,为今后进一步搞好规范化、标准化和涉密档案建设奠定基础。
  1.2要加强涉密档案的科学管理。在调密工作中我们发现,过去经常把密和非密文件混合组卷、混合保管、混合提供,造成了扩散机密的漏洞。对此,可以采取分段治理的办法。对以前大量混订在卷内的密级文件可以原封不动,但在今后一般查档中只提供所查内容,不提供含涉密文件的原卷;外供卷时,可采取对与所查档案无关的涉密文件进行密封等措施。今后对密级文件特别是绝密文件应当单份盒装保存,彻底解决密与非密的文件材料混卷问题,堵塞过去那种因混卷在提供利用中造成机密扩散的漏洞,以及涉密档案文件分散不集中,日后调密不便的问题。同时,要按立档单位档案中的文件密级编制目录或卡片,建立涉密文件统计台帐和存放地点索引,为科学的管理,准确的掌握,有效的保密,及时的提供创造条件。及时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档案利用监督

  档案利用监督是做好档案利用过程中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纠正档案利用过程中不利于档案保密的各种不良行为,从而做到既能利用档案,又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具体说来,档案利用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2.1制度建设。档案利用规章制度一般有阅览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利用人员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使提供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在大力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的同时,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及文件的完好无损。各项档案利用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
  2.2监督措施。在利用中,要根据不同的利用对象和不同目的,掌握其心理和思想动机,加强重点监护。做好利用监督,仔细检查翻阅被利用过的案卷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在利用登记簿上备注说明。对于损毁档案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查处,挽回损失。
  2.3正确处理好档案保密与管理利用的关系。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日常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十分重视档案保密,工作尽心尽职,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切实完善工作职能,为领导决策服务势在必行。机密档案应该保密,但保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利用,是有时间、地点、范围限制的利用,保而不用只会失去保的意义,失去档案的价值。当然,利用必须是在保密基础上的利用,无限制的利用会给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所以,对档案工作来说,保密与利用两者都十分重要,决不可偏颇。

  3进一步做好档案开放中的保密工作

  一成不变地看待档案的秘密性,无视其秘密性的时效和范围,是不对的;但如果缺乏保密观念,对涉密档案无视其秘密性,无限地扩大开放利用范围,也是错误的。因此,在开放档案为社会各界所利用的同时,应当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3.1做好档案的审查工作。审查工作是档案开放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开放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科学而准确地区分、判定档案的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
  3.2做好档案的解密工作。保密档案是有等级的,其划分等级是根据《保密法》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档案的密级,就是为了让档案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密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利用档案。但是秘密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秘密保管期限届满,便失去了它的保密价值,为此我们就不能按原有的保密文件管理,而应该按照公开文件进行管理。这就是档案保密的时效性。向社会各界开放的档案,必须是到了一定时限的档案,要开放,必须先进行划密解密,把未解密的列入控制使用的范围。

  4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4.1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这既是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档案保管工作的目的。档案保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就是做到不坏、不丢、不散、不乱。档案保管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光荣的,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档案保管人员要持之以恒,时刻警惕,防止档案的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为档案工作提供物质基础。
  4.2提高绝密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绝密档案管理人员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身份,有知密早、知密多、知密深的特点。他们对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负有比一般工作人员更为重大的责任,因此,档案保密工作好与坏,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是个关键。绝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经手的事情件件有头有尾,手续清楚,而且要防止秘密的泄露。把保守国家秘密做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4.3加强绝密档案的日常管理。绝密档案的调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必须经指定领导人审批,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阅。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对、检查,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补救,确保绝密档案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4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市政府确定需委派的其他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议,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参与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审议,了解公司项目计划、筹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公司融资、担保、投资等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银行开户情况;

  (三)参与审查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对公司产权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

  (五)审核公司向政府部门报送和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签名;

  (六)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公司财务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基本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并认真执行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第六条 财务总监人选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任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负责,并定期或按要求述职和报告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过考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委任,但必须交流。

  第九条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市财政局,开展财务总监工作发生的有关经费,统一由市财政支付。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不在所任职的公司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条 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续任、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若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委派人员不得与被委派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行政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有关工作。资产经营公司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监督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及他人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依据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执行)。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茶叶、坚果、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干货农产品等。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所有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均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货车),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绿色通道”时,给予免收通行费优惠。合法装载是指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该按照核定的载重吨位,不超载、超限。六轴及以上车辆的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整车装载是指装载鲜活农产品应达到核定载重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的80%以上。
第五条 凡超载、超限、拼装、混装车辆或装载运输车辆未达到核定载重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的80%的,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拼装混装是指在运输规定范围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同车运输其它物资。
第六条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持有标明鲜活农产品名称、数量、运输起迄地等信息的凭据,并在通过收费站“绿色通道”时主动提交凭据,接受收费管理人员对货物查验,凡拒不接受查验货物的,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的凭据。营业性运输车辆使用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使用统一格式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单(见附件),在通过公路收费站时,主动向公路收费站申报鲜活农产品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单由使用者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填写,或由乡镇级以上的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农产品市场管理单位核验货物后填写(加盖单位印章)。对持有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农产品市场管理单位开具运输单的车辆,收费站可适当简化货物查验环节。
第八条 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收费站进行货物查验时,以收费站收费人员的查验结论为准。运输车辆司机或车主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运输车辆应先按查验结论缴纳车辆通行费,并于7日内向收费管理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公路收费站应设置统一标识的“绿色通道”道口,采用简便快捷的方法查验鲜活农产品,确保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优先通行。收费管理单位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 . .
第十条 对闯(冲)公路收费站的车辆,行驶封闭式收费公路时发生无卡、换卡、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违反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弄虚作假以逃缴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通行档案。对有二次以上违章记录的运输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对在开具鲜活农产品运输单据中出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责成其主管部门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收费管理单位,加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对违反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总“绿色通道”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将因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造成通行费收入减少的数据上报自治区交通厅,作为自治区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调整通行费收支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交通厅会同公安、农业、畜牧、发改、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督“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车号 核定载重(吨位) 有效装载空间长(米)宽(米)高(米) 装货地点 约定起运时间 卸货地点 约定到达时间 运输里程 备注 货物品名数量(件) 包装形式重量(吨) 货物体积
长×宽×高(米) 合计









司机或车主签名: 核验单位名称: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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