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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中的隐藏的公物许可经营问题/刘建昆

时间:2024-07-24 02:1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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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中的隐藏的公物许可经营问题

刘建昆


  近来上海最近频发“钓鱼执法”。一般认为,钓鱼执法与形式侦查上的“警察圈套”类似。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罪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本文并非探讨“警察圈套”的合法性问题,而是侧重于研讨其中隐含的公物利用关系。

  “钓鱼执法”这个法律关系,基于公物法上对营运许可的行政处罚权,而这种行政处罚权又由来源于对车辆的营运许可制度。王名扬先生在介绍法国公产法时说:“和公产的治安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一个问题,是利用公产进行职业活动问题。例如:利用公共道路进行汽车运输业务和出租汽车业务、利用河流进行拖船业务等。这些活动一方面符合公产的共用使命,另一方面超过一般的正常利用,法国对于这类活动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则。有的需要事先得到允许,有的只受一般治安警察限制。有的限制使用的企业单位,以保护公物受特许人的利益。”

  实际上,这种立足于公物利用关系的行政许可自我国民国时期就是公物法中传统的内容,民国期间即有基于公物利用法律的行政许可:例如民国十二年(1923年)北洋政府批准成立烟潍汽车公司,发给营业执照,将烟潍路转交于商人运营。1924年,商办“烟潍汽车公司”每年向交通部缴纳路租数万元。而且这种许可制度在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道路运输领域。

  公物的利用制度,做更为细致的区分,可以分为一般利用、加重的一般利用(沿线交通便利权)、基于公物警察的许可、基于安全警察的许可、公物利用的一般许可、公物利用的特许等多种制度。利用公物进行经营活动的许可,在法国法上的归属是不同的。王名扬先生介绍说:“公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或法规中所制定的管理规则。这些规则有的属于治安警察规则,有的属于公产保护的警察规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产管理的治安警察权力越来越发展。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只要管理规则遵守公产的使用使命,不绝对禁止公众对公产的使用,相对地禁止使用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可实行。例如:规定停车的地区、时间,限制某类车辆或船只通行的时间、路线等,都是正当地行使警察权力。”

  尽管基于公物管理权或者公物警察权抑或一般警察权尚有争议,但这种许可管制毕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许可与公物养护负担的民营化尚有所区别。后者是公物行政机关通过许可将公物养护中的职责转移给民营企业,如我国最新《城市垃圾处理办法》中对于道路清扫企业的许可。但是总起来说这种许可制度与公物法尤其是公物利用法是十分密切的,并且这种利用许可在理论上也存在着随着营运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而解禁的可能——例如在出租车营运的许可方面已经出现了相应的呼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立法法的品性

法制日报2000年7月2日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
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
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
。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
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
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
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
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
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
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
成部分与实现方式。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
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被贯彻实施还特
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
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
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
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
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
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
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人民
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
认为是一大建树。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专制统治下,在人治条件下,法都还是存在的,而且甚至还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就说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创制立法
法的目的显然不在于允许专制与人治,更不是要推行专制与人治,而
恰恰相反,她要排拒专制与人治。法治的重要特征是保障人权,制约
权力。立法法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也至少包括着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
两个方面。立法者在最终的主体意义上或许是人民,而在直接的意义
上都只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因此对于立法权的制约就
成为了权力制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成为了法治对于立法法的要求
。如果说,司法的不公正主要是以个案的方式存在,立法的不公正则
都是以普遍的方式存在的。人民可以用种种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甚
至有时可以用合法的方式来对抗司法专横,但是却很少有办法对付立
法的专横,更难用合法的方式来对付立法的专横。立法法的恶性远比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7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行,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意见,会计证由总行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各行处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凡在本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含国际业务、储蓄、行政等部门的财会人员)和附属企业、学校的财会人员,专业工龄在一年以上,符合规定学历或已取得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含会计员),均可以申请取得会计证。
三、不符合规定学历和专业职务条件,须经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下一次可再参加考试。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列为实习会计。
四、各分行财会、教育部门要对考试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组织培训,以使其尽快达到从事财会工作的业务水平。
五、专业知识考试,由各分行统一布置和组织进行。考试科目包括:财会法规、会计原理、专业会计(建设银行财务、会计核算、现金出纳及结算管理、国际业务会计、储蓄核算等,按岗位分别考试)和计算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知识、珠算等)四门。
六、取得非会计专业职称的人员,现在从事财会工作的,可申请取得会计证。
七、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各行每年记载一次。县支行以上(含县支行)单位人员的会计证由所在单位专业部门填写,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核签。县支行以下基层行处的会计证,由所在单位填写,县支行财会、人事部门负责核签。取得会计证人员调转工作时,有关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
八、按建总函字(90)第177号开展岗位培训的意见的通知,正在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发证试点的行,可结合一并考核。考核合格的两证同时发,只符合发会计证条件的先发会计证。
九、为便于工作,对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的会计证考核、发证,总行委托辽宁省分行、江苏省分行代办。
十、各分行所需会计证数量,请于七月底前报总行财会部(印制费由各分行负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