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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李克垣

时间:2024-05-02 20:2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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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

李克垣 (上海交通大学MPA)

【摘 要】 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发展到现在,改革要想继续深化,建立真正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完善是一道过不去的坎。基于此,本文对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进行分析,从股票市场建立历程出发,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伴生物,然后将论述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内在性矛盾,最后在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私有化和打破垄断,资本市场则要在严格监管理下逐步完善,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支撑。
【关键词】 国有企业,股票市场,私有化,反垄断


我们第四小组9个人选择了“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这个课题作为莫童老师所讲授的《国有资产管理》这门课程的结业论文方向。小组9位成员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查、研讨,最后形成了本篇论文。由于“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这个题目实在太大,限于篇幅及能力所不济,因此我们在其中选取了一个比较小的切口进行论述,国有经济主要限于上市或可能上市的国有企业 ,资本市场仅则主要以股票市场为例,论述的问题则选取在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的矛盾及改革方向。本文将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从股票市场建立历程出发,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伴生物,然后将论述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内在性矛盾,最后在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建立
在了解一下中国股票市场建立之间,让我们首先要了解了欧洲最原始的股票市场是怎么建立的。16~18世纪一两百年时间,是所谓的“重商主义”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政府,为了掠夺大量的黄金白银,成立了全世界第一家国有企业——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是以炮舰为前导、以盈利为目的一家公司。当时欧洲各国政府为了掠夺殖民地,不停的打仗,打得民穷财尽,不得已只有发行战争债券,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债券。战争债券到期得偿还,但政府仍然无力偿还,还不起的债务(中国称为“白条”)就叫做“存量”(stock)。政府控制着一大堆还不起钱的债券(或者叫“白条”),到最后还是要还的,那怎么办呢?当时就有几个聪明的人说,要还掉“白条”就得搞个“市场”来骗。市场叫做market,所以就搞了一个stock market ——“白条市场”(我们翻译成“股票市场”)。当时国王就说,好啊,这我可以做到,但我怎么骗人去买白条呢?聪明人说,“白条”现在千万不能卖,因为它没价值。那么国王说我怎么创造出白条的价值呢?聪明人就说白条的价值是可以创造的,你就告诉他们这个“白条”的价值是取决于未来的现金流。国王说,这个未来的现金流用什么做担保呢?聪明人就说用“东印度公司”未来掠夺的金银财宝来做担保。然后,政府就劝告老百姓买“白条”,因为它代表的是未来的财富,就是东印度公司从亚洲、非洲、南美洲掠夺来的金银财宝,而这就是“白条”未来现金流的保证。政府将白条卖给第一批傻瓜,第一批傻瓜再用同样理由卖给第二批傻瓜,然后卖给第三批傻瓜,到最后把“白条”的价格炒得无比之高。可是这么细小而不成熟的市场所寄托的只是未来不可预测的现金流,终于发生了三次金融危机。
花这么多笔墨,描述欧洲股票的建立过程,并不是为了有趣。实际上,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与欧洲有些类似。中国的股票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国企改革的产物。改革初期,我国基于对传统国有企业弊端的认识,实行了“拨改贷”的改革,将原来对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改变企业无偿占用国家资金的状况,但没有收到预定的效果,国家的所有权约束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约束全部无效,国有企业贷款不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呆坏帐不断增加,金融风险积聚。间接融资不行,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是,发展直接融资,成立股票市场,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于是,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股票、债券的代理买卖业务,1990年12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国有企业从股票市场圈占了巨额的资金,国有银行也把呆坏帐剥离出去,实现“债转股” ,这与欧洲国家出售的“白条”何其相似。不幸的是,中国股票市场重复着欧洲的历史,同样是演绎着“博傻”的行为,投机色彩浓郁,终于导致2001~2005年历经5年的大萧条。同样遗憾的是,国有企业并没有通过上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看到建立的曙光。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从“拨改贷”、“政企分开”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成立国资委,可谓屡败屡战,但始终没有找到真正有效的改革办法。官员与专家学者都在寻找新思维,近期,国资委于2006年12月公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专家们则提出了MBO(管理层收购)的办法。
二、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矛盾
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屡战屡败?国有企业为什么没有通过上市获得新生?新思维能否获得成功?我们要从国有企业本身以及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寻求答案。只有找到了病根所在,我们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开出针对性药方,否则只是脚疼医脚,头疼医头,始终“摸着石头过河”。
首先,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真正的所有者缺位 。因为国家是虚的,它委托政府管理国有企业,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问题,即使上市仍然其不能使其成为现代企业。第一,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私法人产权关系为研究对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法人关系与此相差甚远,最根本的差别是,我国国有产权缺乏一个最初的、人格化的、真正关注其运行效率的委托人;第二,在我国,纵使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政府的代理权的取得并非是以初始委托加以委托,而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是“自己对自己的委托”;第三,在我国过去只存在行政代理而不存在经济代理,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代理仍将依附于行政代理。
其次,我国的股票市场还不是真正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本意是什么?就是资产放进去,可以带来收益。美国老百姓通过保险金、退休金,将他一生的财富放在股票市场里,这才是真正的资本市场。但我们敢把身家性命的钱放在股市里吗?我们不敢,所有的人都是拿钱到股市里赚一把就走,没有哪个人敢指望股市养老。根本的原因,我们的上市公司不分红或者即使分红其收益率也低于银行存款,股票市场根本就是一个投机市场,而不是一个投资市场,所以大家才叫“炒股票”。莫童老师在授课时,告诉大家不要叫“炒股”,而应该叫“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这非常的对,股票市场的本意就是让人投资的,当股东拿红利应该是与把钱存银行吃利息一样是令人愉快的事,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炒股炒成了股东”成了对一个参与资本市场人的嘲笑。我们总是说“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当初把那些投资股票市场赔得血本无归的归责成缺少风险意识,而且不断地要教育散户要有风险意识,证监会好像做得很对,其实错了,而且大错特错,股票市场只有短期风险,不应该有长期风险,因为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这才叫股票市场。美国股票由于有成熟的市场监管,股价长期总是往上走的。我国的股票市场,成立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的,国有企业从股市圈钱时从来没想过要回报投资人,就跟当初从银行贷款一样从来没想到要还过,所以股票市场先天就不足,但后天也不弥补,证监会从未真正起到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作用 ,现在反而不务正业,转行干起教育来了。所以,欧洲股票市场初期阶段发生的官商勾结、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借钱炒股等等丑陋现象,在我们今天的股市上重演着。即使目前上证指数站上4千点大关,我们股票市场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否则大家根本不需要害怕是4千点,还是5千点。
第三,国有企业的内涵与资本市场的内在性存在着矛盾。国企的性质,决定了国有资产不能便被买卖,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其背后的监管力量是多重的。而资本市场的内在性要求所有上市资产都是全流通的,上市证券产品在按照风险和收益的原则等价交换,在金融期货等衍生工具推出后,买空卖空等会成为经常手段,特别是整个证券市场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当国企上市后,国企的内涵就与资本市场的内在性尖锐对立了,国企的垄断性与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相矛盾;国企的有限流动(股改后,国有股权流通仍要受上级部门监管)与资本市场的自由流动相矛盾。
第四,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的无限性与国有企业的行政条块的刚性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因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哪里能赚钱就去哪里。但是国企经营领域受到行政条块分割的影响,比如传言中国联通将要拆分;中运航运、中海发展等5家大型航运国企面临重组,重组后业务重新划分,各有各的势力范围。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10年,中央企业数量将由现在的161家减少至80—100家,上海也将实施国资整合大计划。这种行政条块的刚性划分并不一定是按照经济逻辑进行的,但由于国企的属性特征,这种划分还会继续。市场障碍在逐渐拆除,国资委却在人为设置障碍,国企发展与规模经济规律相冲突;国资委的行政调配资源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相冲突。
三、对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改革的路径选择
在理清了国有企业以及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需要思考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的路径选择问题。这些年,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抓大放小”,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也继续了这一思路,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所谓“抓大”就是大企业坚持公有制,“放小”就是中小企业实行私有化。我们认为,这一思路是正确的,但是目前的实际操作出现了问题。
首先来讨论一下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问题。目前我们主要采取的是管理层收购(MBO)的办法,虽然这种管理层收购已与真正的MBO精神 相去甚远,但确实在大规模地在我国各地经常性地上演。中小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向是对的,因为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但目前这种私有化的方式不对,没有信托责任的国企老总把企业做的很差,把会计帐面上的净资产弄得很低,甚至为零为负,所以不花什么钱或花很少的钱就可以把国企变成自己的私人企业,然后把工人推向社会。 工厂成了厂长的,为工厂辛苦打拼30年的工人却下岗了。改革的利益归于自己,改革的社会成本由全社会来负担,造成了社会新的不公平。反过来,我们可以看看东欧一些国家的私有化,虽然“私有化”的口号很早就喊出来了,但是其过程却是缓慢的,例如波兰一个船厂的私有化可以谈上五年,而我们半遮半掩的私有化的“效率”却高得多,三下五除二就完成了,工人在其中根本没有什么发言权,成为被驱赶的对象。社会不稳定的种子由此埋下了,“清算”成为将来民主化的阴影。
对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必须进行严格、公开的审计、评估,通过拍卖、招标等程序进行,而且要规定非管理层人员收购优先,同时工人要组成真正的工会组织,与收购人员进行安置谈判,这样尽最大可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社会的公正与稳定。拍卖国有企业所得,不应该笼统地划入地方财政,而且应该指定专用用途,比如可以抵冲养老金的空帐,或者支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纯公共产品的供给。
其次,上市国有企业的部分私有化——国有股减持问题。也就是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股改”,基本思路就是出售部分国有股权,这是国有企业的部分私有化。对于政府决定进行股改,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我们没有任何的怀疑和犹豫,但是股改的方式本身不是一个正确的思维,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破坏着政府信用。国有股减持,英国有过成功的经验,我们不妨学习一下。英国1979年对公有企业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就是全球少有的几个成功案例。英国所推行的政策是分三步执行的:第一步,在国有股股权不变的情况下,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这些企业。第二步,把经营状况好的国有企业拿到股票市场上进行国有股的减持,而坏的国有企业的股份是不减持的。为什么要让好的国有企业上市?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代表政府的信用,好的国有企业上市,才能够给股民带来福利。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上市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糟糕的企业。这种企业给股民带来的是进一步剥削。英国政府非常理解这个道理,所以只会推出最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的减持,新加坡也继承了这种想法,可是我们就没有学会。第三步,国有股减持之后的企业,政府保留了一股“黄金股”。英国政府的目的就是在企业重大决策时避免损害国家利益。从我们的股改措施来看,哪一条符合这个定律?在我们股改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令人气愤,诸如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股权大量转移、上市公司通过顾问公司到证券公司营业大厅拿表格代替别人投票、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机牟利。这些事情的发生,导致政府信用进一步的沦丧,中国股市因而无法健康持续的发展。
政府能否解决股市的问题,一定要看政府在市场所处的地位。1929年美国股市的崩盘比2001年中国股市的崩盘还要严重,市值从890亿美元跌到150亿美元。但是美国通过5年的重新培育,到1934年股票市场起死回生,从而创建了一个不败的美国。美国股市最后不但形成一个健康良性发展的趋势,而且负担美国“藏富于民”的良性分配任务。能产生这一结果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领悟到股票市场成功的关键,是严刑峻法中展现出来的政府信用让每个人都有信心。政府如何表现它自己的信用呢?那就是用严刑峻法来保护中小股民。美国成立了美国证监会(SEC)以及最严格的证券交易法。基本精神是“辩方举证”而不是“控方举证”。所以被指控的股票参与者开始就被假设有罪,要自己提交证据来证明无罪。美国证监会的执法也非常严格,它可以传讯任何人,拥有无限制的执法权力。 因为它所代表是美国中央政府的信用,这个信用是美国机构投资人奉公守法的主因,也是美国退休金与保险金能够进入美国股市的原因。
根据美国股票市场的思维,所谓股票市场就是全社会集资,把资金交给最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社会大众怎么知道他最有能力呢?职业经理人就必须披露正确信息,这个时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了。政府必须确保职业经理人所披露信息是真实的,而且必须确保这个人有一种责任感,即信托责任。这就是美国严刑峻法下的信托责任,而且是不容挑战的。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不敢没有信托责任。如果这个职业经理人披露假消息,美国政府一定会以社会大众(或中小股民)利益为前提和职业经理人打官司,打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止。看看安然的事件就理解了,最后安然倒闭了,五大会计师行的安达信业倒闭了,合伙人自杀了。所以,在美国没有人胆敢“炒股票”,像中国股市“杭萧钢构”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处理方式 ,在美国股市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建立一个良性成熟的股票市场 是进行股改的前提,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一个有决心的证券管理机构,而且管理机构不能在乎自己的权力、地位,必须想着为国家做点事。然后,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不能像公务员一样管理,不能实行政级别奖励,而必须按照市场的法则,实行期权激励,当然经营不好也要惩罚,这种惩罚也是市场性的,经营不好就“回家抱孩子”,意思是职业经理人生涯将终结,像惠普公司前CEO卡莉•费奥瑞娜那样。进行股改,要把最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的减持,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不能股改,至少要经营得不亏损了才能股改,否则就是透支政府的信用。
第三,中央企业的上市与改革问题。根据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要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实际上就是在一些行业继续实行垄断。以国家安全为借口,不让私人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表面上爱国,实际上是不爱国的。在国际化背景下,你只能在一国内实行垄断,但在国际上你仍然不是垄断的,仍然面临着竞争。国内垄断的结果,根据经济的基本原理,一方面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导致国有企业不愿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在国际层面来看不能做大做强。美国的军工企业、微软都是私人企业,但哪一个企业不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人家并不以此为理由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反而要打破微软等企业的垄断,打破了垄断,人民的福利才会最大化,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政府的利益。另外一个问题是,像通信、石油、银行等国有垄断企业,到香港、纽约等境外上市是不合适的,这等于让这些企业国内垄断所产生的垄断利益(实际上就是对民众的掠夺利益),送给外国人,让外国资本掌握中国国有企业才真正的威胁国家安全问题,即使上市也要在国内上市,让垄断的利益让人民共享,让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


主要参考书目
1. 莫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莫童著:《公共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樊勇明,杜莉编著:《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吴晓求主编:《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祝小兵、吴国祥编著:《金融交易与理财实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郎咸平等著《中国式MBO:布满鲜花的陷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李克垣(上海交通大学MPA)
电子信箱:likeyuan@126.com

注释:


1、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企业”的简称。历史发展到今天,“国有企业”这个名称已经不准确了。原来意义上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就是公司法上独立的法人了。按照公司法原理,不管是谁的资产,私人的也好,国家的也好,一旦形成出资,交给了公司,就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与出资人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出资人就不可以再对其所出资产拥有“所有权”,拥有其实是“股权”,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再提对企业拥有“所有权”,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学过中学历史的人都知道东印度公司,这个公司给我们中国人带来了无穷的噩梦。
参见:郎咸平教授2005年12月21日在清华大学演讲全文实录。
“债转股”是由国有银行把坏呆帐剥离出来,成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对国有企业拥有的债权转变成股权,这是一个双赢的办法,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坏帐率,另一方面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负债率。然后,把一些债转股的公司进行包装,达到上市条件,再把股票推向上市,在达到一定条件后,资产管理公司出售手中的股票。
参见莫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1页。
参见李仕明,唐小我:《国有企业不等于现代企业》,《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5期。
当然,也不能全部把责任推到证监会头上,制度设计之初就决定了如此。你证监会是国家的儿子,我国有企业也是国家的儿子,大家平起平坐,你凭什么监管我呀。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于1997年12月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
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
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职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审计机关审计以外的所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实施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审计力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资格须经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部门确认。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告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列入预算。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享有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三)就离任审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内容:
(一)经理、厂长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六)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确定离任审计事项后,应当及时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将审计通知书副本抄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负责人的回避,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财产清查、财物清理等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资料;
(五)经理、厂长任职期间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征求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经理、厂长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经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经理、厂长的任免机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审计管辖权限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者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审计管辖权限报请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处理,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必须执行。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按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的;
(三)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人员、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检举人员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挥霍浪费,造成企业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违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结果书面通报审计机关,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的城镇集体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
            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探讨
             
  文化育检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的一项新思路、新举措。它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更新检察干警的观念,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从而使检察干警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那么,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的素质有哪些内在联系呢?笔者对此问题作肤浅探讨。
  一、文化育检的内涵与功能
  正确认识检察文化,准确把握文化育检的内涵,对于践行文化育检理念,提高干警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文化育检的内涵。
  (一)文化育检的内涵
  自从高检院2001年提出“文化育检”以来,检察系统乃至社会各界都对“检察文化”给予了高度关注。所谓“检察文化”,是在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广大检察干警所普遍接受和遵守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职业道德、行为规则和其他文化的总和。它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四个层面。而“文化育检”,就是运用先进文化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引导、激励、规范和塑造,提升检察队伍文化层次,优化检察管理,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丰富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从本质上讲,文化育检是一种管理,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在管理理念上具有科学性。这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人为本”上,即在文化育检过程中,把人作为重要的、决定性的因素摆在首要位置,用先进的文化培育干警,改善干警的价值观,提高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加强人文关怀,坚持从优待警,改善干警生活和工作质量,充分肯定个人追求各方面利益的合理性,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营造有利于干警发展的环境,使其潜力得以激活释放,智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具有开放性。与传统管理模式的封闭性拘泥固执不同,文化育检通过创新检察物质文化、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素养文化、行为文化等先进的检察文化,在浓厚的检察文化培育、渗透、感染下,潜移默化地对检察干警产生导向、凝聚、规范、激励等作用,夯实干警的思想根基,培养干警的创新精神,拓宽干警的知识视野,激发干警的创造兴趣,贯通干警的思维空间,使广大干警认同、接受并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念、执法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
  三是在管理手段上具有柔韧性。管理不能靠高压、强制和惩罚,而要靠先进文化的渗透所产生的自律意识而形成。通过文体活动、专题讲座、家属联谊、个别座谈、论文探讨、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培育先进的检察文化,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的行为,包括言谈举止、工作作风、待人接物、执法办案作风等等,提高干警的文化品位,丰富检察文化的内涵,使干警坚定检察职业信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常修为检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
  (二)文化育检的功能
  文化育检,似乎是无形的,而力量却是无穷的。它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培育主流精神、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使其内化为检察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干警的追求和自觉行动,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素质和文化品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是塑造队伍的精神风貌。在开展文化育检过程中,通过营造一流的环境、建立高效的工作秩序、制订执法标准和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检察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的培育,在潜移默化和陶冶情操中培养检察干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建设良好的团队作风和群体意识,从而形成振奋精神、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的精神风貌。
  二是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文化育检立足于检察工作实际,并体现在许许多多具体的活动和形式之中,在这种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中,检察干警可以借助各种形式和平台去学习交流,展示自我,进而达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全面促进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是增强队伍凝聚力和班子感召力。文化育检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等活动,增强干警的集体主义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把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融会贯通,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由于“文化育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检察文化充满了人文关怀,使干警在工作、生活中时刻感受到集体的力量和温暖,大大增强领导班子在团结、领导和管理队伍中的感召力和向心力。
  四是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检察队伍的精神面貌改变了,凝聚力增强了,进取奉献精神养成了,检察干警就会以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学习之中,恪尽职守,忘我工作,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检察队伍精神面貌的改变和检察工作水平的提升,无形之中又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文化育检的方式
  文化育检的方式很多,载体也多种多样,检察机关可根据自身情况、特点及需要,打造、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传输体系,丰富和繁荣检察文化建设,孕育先进的政治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及精神文化,提升检察干警的文化层次和综合素质,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笔者认为,文化育检的方式主要有:
  (一)以培育人才为目的,大兴学习之风。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通过文化的滋养和熏陶,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真正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追求和一种境界,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思想,做到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努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培育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逐步形成勤于学习、乐于求知、独立思考和勇于探索的风气,把外聘专家与检察业务骨干同堂授课结合起来,把挂职煅练、外出培训与学习汇报结合起来,把学习与办案、学习与业务工作指导有机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创新工作的理论、指导工作的本领,进一步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每位检察干警都能将其内在潜力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推动检察工作跨越发展。
  (二)以培育形象为目的,规范行为模式。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机关作风、精神风貌、文明举止、公共关系的动态反映。检察机关实施文化育检,要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检察干警践行“八荣八耻”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努力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让检察干警知所守、知所辨、知所拒,慎独、慎微、慎初、慎友,注意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要提倡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引导干警筑起牢固的主观防线,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模范地遵纪守法,管住小节,挡住诱惑,真正做到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永葆积极向上的行为模式。
  (三)以培育机制为目的,完善检察制度。检察工作不仅包括检察业务类工作,还包括检察事务类工作、综合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各项检察工作要依法进行,除遵守法律规范以外,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就成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第二种方式和手段。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管理理念,用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用制度规范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部门的服务职能,用制度实现人性化管理。检察机关在建立各种制度时要体现出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制度上强制和引导干警学习先进文化,旗帜鲜明地激励干警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层次,以制度文化来引导和保障文化育检。
  (四)以培育文化为目的,繁荣检察文化。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发展动力之源。“文化育检”的提出,为繁荣检察文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检察机关要利用“文化育检”这个契机,在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中积极变革,赋予其时代的内涵和动力;在对外来文化的吸纳中积极创新,赋予检察机关本身的特性与张力。在创新和发展检察文化时,一定要突出弘扬法制的主题,将法制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并有机融合起来,做到与时俱进,主题常新,积极促进检察机关政治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使检察文化成为富有特色的先进法律文化的代表。
  三、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的内在联系
  文化育检,就是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升检察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塑造检察官职业形象为目标,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全面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为检察工作科学、协调、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不竭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检察干警素质的提高,又能极大地繁荣检察文化,促进文化育检的深入发展。
  (一)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检察干警政治素质的提高,又推动检察理念文化的繁荣。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检察工作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将检察文化建设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以主题教育引导干警,使干警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主题和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使干警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牢固树立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理念,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使干警对检察机关的政治任务、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能够准确定位,不断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反过来,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提高了,就能端正执法思想,自觉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甘当公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能转变执法观念,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就能增进执法感情,文明执法,通过深入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打牢广大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感情基础,时时处处坚持和谐执法、为民执法,从而有力地繁荣检察理念文化。
  (二)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又促进检察行为文化的繁荣。通过广泛开展练、学、用相结合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技能培训以及“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官”等各项活动,继续推进以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领导素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为重点的分类培训,将业务学习交流、检察理论研讨、业务技能竞赛、干警教育培训和各类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文化育检的载体,促使干警形成学业务、钻业务、比业务的劲头,培养和引导检察干警逐步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实战技能和业务素质。检察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使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初查、侦查、起诉等环节都重证据,靠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树立程序意识,严格遵守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遵守法律程序;树立人权意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办案过程中,正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证据是否充分和可信等等,从而增强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本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这在无形之中又形成了检察行为文化。
  (三)文化育检能够提高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检察干警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又带动检察素养文化的繁荣。在开展文化育检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载体,如召开先进典型报告会、学习会、专题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坚持正面教育的同时,充分运用反面典型特别是检察机关违法违纪干警案件剖析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还可以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总支、党支部学习会等等,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以一种无形的、润物无声的、非正式的和非强制的行为准则来引导和教育干警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培养和塑造检察干警“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良好职业道德品质,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责、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了,能够自我规范、自我修正、自我约束,模范遵守廉洁从检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定职业信仰,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追求,积极履行检察干警的职责和义务,自觉执行检察行为规范,从而促进检察素养文化的繁荣。
  此外,文化育检还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开展形式活泼、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体育活动等各种载体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文化、身体等各个方面的素质。因此,可以形象地说“文化育检是土壤,干警是树干,素质是果实,只有土壤肥沃了,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文化育检与提高干警素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